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涨知识|劳动合同约定“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”,合法吗?

在工作中,我们可能会不小心受伤。


受伤对职工来说已经是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,如果还需要职工自己负责,那就是雪上加霜了。然而,有的企业就是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“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伤害,责任自负”的条款。职工迫于企业的压力可能也会接受,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后悔莫及。


那么如果约定了“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”,用人单位就真的可以不负责吗?

因劳动者过失造成工伤责任自负来自上海热线 00:00 04:50


本期案例


2015年6月,小李应聘进入当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:每月工资4000元,奖金根据效益另算;在工作期间,如果因小李自身过错导致伤亡,责任由小李自己承担,公司不负任何责任。


不久,在施工过程中,小李不小心从脚手架上跌落,腰部严重受伤,被送医治疗住院25天,手术费、医疗费一共花了10000多。公司为小李垫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,之后就没再支付过任何费用了。


小李出院后,依法认定了工伤。


之后小李找到公司,请求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。然而公司经理始终不肯见他,最后实在受不了小李及家人在公司门口每天等待,就见了一面,但他却对小李说,合同中有约定,因自身不慎或失误导致的工伤概不负责,这次小李受伤正是因为自己不注意,所以公司没有义务为他支付医疗费用。


万般无奈之下,小李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。

那么,公司在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中写的这个免责条款到底有没有效,仲裁委会不会支持小李的仲裁请求呢?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:
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”。

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,且经工伤认定的,享受工伤保险待遇;其中,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,享受伤残待遇。
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,违反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,属于无效条款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
由此可见,工伤待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,不能凭借书面约定来进行排除,不管劳动者是不是因自身过错而身负工伤,都不影响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。因此经过仲裁庭调解,公司向小李支付了相关的工伤待遇。


现实生活中,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,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,缺乏自我保护意识,与劳动者签订类似“工伤责任自负”的免责条款,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这种做法,非但不能化解、减轻用工风险,反而会激化矛盾,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。不过,幸好法律对我们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。

作为劳动者,我们要警惕用人单位的陷阱,同时要相信法律,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用人单位也别老想着靠不正当手段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,而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,并通过规范管理,提高作业安全条件等方式防范用工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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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来源: 作者: 责任编辑:康乐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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